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、容器的生产厂家、运输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。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《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、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》(环发[2003]188号)。
按照有关法律规定,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。